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节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节 第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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