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附具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标明商品的等级、生产日期、主要成分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等内容。对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出售时必须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明,并在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除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外,应当有明确的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