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