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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