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举办或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职业教育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华侨和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形式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学用地、师资、教育信息、校办产业的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公办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