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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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 设立、变更和终止职业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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