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业教育,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委托职业教育机构办学。 联合办学或委托办学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经费、师资、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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