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对残疾青少年适当开展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