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对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贷款、项目承包、提供技术、兴办企业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