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开展农民技术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农民技术资格证书。 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开展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职业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