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本省产业发展战略的要求面向社会开展多种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应当把技术革新、实用技术推广作为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人员进行从业前培训,对职工进行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