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省统筹规划,通过合理配置现有教育资源和新建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中招生。 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可以进入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阶段继续学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