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服刑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职业教育,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教育规划。 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凭学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