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向省外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准运证。 交通运输、邮电、商检、海关等管理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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