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