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以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一)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子二代以下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子代以下野生动物; (二)经调出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行调入我省的野生动物; (三)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