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长期坚持在基层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拯救、驯养、繁殖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成绩突出的。 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猎捕、宰杀、经营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功者,给予罚没款或者挽回损失物实际价值5%至15%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