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下属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