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家、餐厅、收购站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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