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猎捕工具和猎获物,并处以猎捕物实际价值1至5倍罚款。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不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并吊销其特许猎捕证。 (三)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非法宰杀、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6至10倍的罚款。 (四)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 (五)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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