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非法捕杀、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