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