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病伤的,进行救护;对能存活的,予以放生或者供有关单位驯养;不能存活的,方可变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