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用书面向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决定的,应作出许可决定,并及时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抄送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