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可随时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或将许可通知书退还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