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可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及举行方式,采用的标语、口号、车辆、音响设备等,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的; (二)游行队伍经过交通主干道、闹市区的; (三)游行时间处于交通高峰期的; (四)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五)将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主管机关在发出许可通知后,因出现紧急情况,仍可作出变更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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