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主管机关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应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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