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签署同意的负责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