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未持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件的公民,不得在本省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