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市、县的,主管机关是省公安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