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