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2人以上的,应确定1人为主要负责人; (二)交验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三)负责人必须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书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理由、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车辆数、音响设备的种类及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安全措施,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五)由负责人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