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凡在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送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由此主管机关可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