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获准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维持秩序人员必须佩戴标志,标志式样须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1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