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