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