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备案而经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