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经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