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经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