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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