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文化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文化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入文化经营场所执行公务必须有2人以上,并向被检查人出示国家或者本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出示证照,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法定检查证件人员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