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文化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文化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处理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