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艺术作品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年代,仿制品、复制品应当标明"仿制"、"复制"字样,不得经营假冒、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 从事艺术品拍卖、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 的有关规定,不得拍卖、经营国家禁止拍卖、经营的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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