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经营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