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及时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购物或者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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