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六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佩带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应当对其委派的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景区经营单位从业,从事讲解活动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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