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 (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六)未经旅游者同意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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