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遵守职业道德;国家规定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