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旅游商品发展规划。 鼓励研发、设计、加工具有海南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食品、保健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 鼓励培育发展房车、游艇、轻型水上飞机、潜水设备、高尔夫用具等旅游装备制造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