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发展休闲度假旅游。 鼓励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潜水、邮轮游艇、海岛探奇、海上运动、海底观光、远海旅游、休闲渔业等海洋旅游。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旅游产业,举办文化旅游演出和节庆活动。 鼓励依法利用热带森林资源发展森林观光、度假养生、运动探险、科普探索、雨林民俗等森林旅游项目。 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等医疗旅游和康体度假旅游。 鼓励发展体育旅游,加强体育赛事、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与旅游活动的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发展购物旅游。 鼓励发展家庭旅游和冬令营、夏令营、拓展培训等研学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