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鼓励依托旅游资源环境特点和优势,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建设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及其他旅游示范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品质优越的旅游目的地。 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产品,培育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品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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